建材之城讯:在当前光伏危机应对中,主要存在行业多头管理、光伏发电经济性不足、行业准入难以建立、行业整合不易推进以及国际贸易纠纷难解等五大问题,下面简要阐述这其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存在多头管理,部际沟通有待提高。
二、光伏发电经济性尚足,补贴资金缺口有待解决。光伏产品最终的用途为发电,其发展潜力不言而喻。但由于当前光伏发电尚不具备经济性,其发电成本约为同是清洁能源的水电的四倍、风电的两倍,从经济性角度而言,大力发展光伏并不利于补贴资金利用的最大化。此外,由于光伏电站建设中,土地、逆变器、支架、水泥等成本占有较大比例,且为刚性,光伏发电的平价上网(不再依赖补贴)除了需要电池组件等成本持续下降外,还需要依赖于传统能源使用价格的提高,因此补贴负担大。特别是,当前光伏电站的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可再生能源附加,以2011年为例,按8厘钱每度,发电量约4亿度计,资金总量约为320亿元,但实际征收过程中,扣除各种电力优惠,可用的资金约为200亿元,风电已占据近180亿元,其他的用于生物质能发电、光伏发电等,补贴资金存在较大的缺口(今年光伏电站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至今未发,已给光伏电站运营带来较大困难)。而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去年已从4厘/度增至现在的8厘/度,如若解决未来产业资金缺口问题,需再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可能会增加国民经济负担。因此扩大国内光伏应用市场需要加深对光伏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国优势产业的认识,并承担产业发展中所需的费用,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三、产品同质性较高,产业门槛不易设立。我国太阳能电池主要以晶体硅太阳能电池为主,由于光伏技术较为成熟,生产标准化程度较高,企业只需购置相应设备和原辅材即可生产出满足一定需求的光伏产品。因此各企业间产品同质性较强,产品的光电转换效率、质保水平、外观样式相差不大,这也导致较难通过设定产品标准来建立产业门槛。此外,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产品相比也并无太大的优势,而我国近期也较重视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如若简单地扶大,也与国家整体产业政策不相吻合。特别是,由于我国光伏产品主要依赖国外市场,产品的检测认证主要以出口国为主,国内检测认证机构较为欠缺,尚未形成有效的检测认证机制,难以配合光伏产品标准的实施。产品同质性较高的特点,也注定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间的竞争仍将以价格战为主,不利于企业财务状况的改善,致使其难以实施产品差异化战略。
四、光伏企业实力相当,产业整合难度较大。当前,我国已有多家企业产能在GW量级以上,如尚德、英利、天合、阿特斯、晶澳、晶科、赛维LDK等,企业主要以组件生产制造为主,实力相当,且这些企业都是民营企业,每家企业都没有把握能够在市场整合中握有竞争优势。如若仅靠企业之间的竞争进行优胜劣汰,则此过程势必漫长且残酷,即使胜出者也会元气大伤,甚至可能有损我国光伏产业在全球的竞争力。特别是由于当前组件产品价格大幅下滑,企业普遍存在亏损,且这些企业负债率较高。据统计,我国十家在美国上市的光伏企业负债额高达175亿美元,平均负债率达到近70%,因此这些企业自顾不暇,更遑论有多余资金进行兼并整合。而一些欲涉足光伏产业的大型国企,本着并购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也在观望,等待最佳进入时机。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大型光伏企业竞争失利可能导致如下后果:一是会导致大量员工失业,产生潜在的稳定问题;二是拖垮供应商(三角债问题),引发多诺米骨牌式的企业倒闭潮;三是由于呆坏账可能引爆区域金融危机。
五、国外贸易纠纷不断,扶持政策难以切入。目前美国商务部已对我国光伏产品做出终裁,征收23-249%不等关税,美国的做法起到了一个坏榜样作用,引起世界其他国家的效仿,甚至搭便车,如目前欧盟的立案调查正在进行,印度、澳大利亚等也在蠢蠢欲动。虽然如此,光伏产业今日之困境主要源于产能增速远高于市场增速,加上产业技术较为成熟,导致企业之间竞争力差别不大所造成,国际贸易纠纷只不过加重了产业的困境。国际贸易纠纷有欧美有意打压我新兴产业的意图,但国内部分地方政府过多涉足产业的做法也值得商榷。产业出现危机,政府不能袖手旁观,但政府一旦涉足又极易被国外有心人士利用,认为政府过多介入产业,不利于自由贸易,开始在贸易壁垒中做文章。当前我国光伏企业普遍对贸易壁垒调查存在幻想,一方面希望通过政府层面的沟通能够解决此次贸易纠纷,另一方面又希望政府对自己施以援手,助其走出困境,但这是一个两难选择。欧盟企业也在对欧盟政府施加压力,一方面希望欧盟对我国政府施压,减少政府对产业的干涉,另一方面也希望欧盟能效仿中国政府对本土企业扶持帮助。这不仅不利于中欧光伏贸易纠纷的化解,也让产业政策干预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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