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之城讯:室内空气质量是指室内空气的内在结构和外部表现的状态对人体健康的适应性。内在结构是指室内空气的组成,外部表现状态是指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清新的空气是人类生存的保障,而污染的空气不仅其组分发生变化,导致有味甚至有色,使人的感觉不适,甚至会导致疾病或死亡。
(一)室内空气品质的基本定义
室内空气质量也可称为室内空气品质(Indoor Air Quality,IAQ),是指在某个具体的环境内,空气中某些要素对人们生活、工作的适宜程度,它反映了人们的具体要求而形成的一种概念,它主要包括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空气新鲜度和洁净度等情况。
由于室内空气质量与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密切相关,这使得人们开始重视研究和探讨室内空气质量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污染源及其来源以及可行的解决途径等。目前,在一些西方国家研究室内环境的学者,已经提出“室内空气品质(IAQ)”学说,这个学说的研究是近10年国际环保界最关注的课题之一。
(二)室内空气品质定义的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对室内环境的深入认识,室内空气品质定义在近些年发生许多变化。研究的初级阶段,人们把室内空气品质几乎完全等价为一系列污染物浓度指标。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纯客观的定义已不能涵盖室内空气品质的全部内容,也不能满足建筑室内环境更高的要求,室内空气品质的定义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1989年,丹麦的P.0.Fanger教授在国际室内空气品质会议上,首先提出了一种空气品质的主观判断标准:空气品质反映了人们的满意程度,如果人们对空气满意就是高品质,反之就是低品质。英国的英国皇家注册设备工程师协会(简称CIBSE)认为:如果室内至少有5 0%的人能察觉到任何气味,少于2 0%的人感觉到不舒服,少于l 0%的人感觉到黏膜刺激,而且在不足2%的时间内,少于5%的人感到烦躁,则可以认为此时的室内空气品质可以接受。这两种定义的共同点是都将室内空气品质完全变成为人们的主观感受。这种简单和直观的评价,已成为国际上对室内空气品质评价的主流。
1996年,美国供热制冷空调工程师协会(简称ASH RAE),在颁布的标准《满足可接受室内空气品质的通风》(ASH RAE 6 2—1 9 8 9)中,兼顾室内空气品质的主观和客观评价,提出如下定义:良好的室内空气品质应该是“空气中没有已知污染物达到公认的权威机构所确定的有害物浓度指标,且处于这种空气中的绝大多数人(≥80%)对此没有表示不满意”。首次提出了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和感受到的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等概念。
国际标准化组织TC20 5技术委员会编制的《建筑环境设计一室内空气质量一人居环境室内空气质量的表达方法》(IS0/DIS l 6 8 1 4)中,对室内空气质量的标准采用了三种表达方法:
一是应尽可能降低吸人的空气对人体健康造成的负面作用,因而对室内有害化学物质进行限量;二是基于感受到空气质量的表述,室内空气应使人感到舒适,完全可以接受;三是基于通风量的间接表述,对IAQ的间接表述首先要确定满足人体健康要求和感受到空气质量要求的最小通风量,用实际风量与规定最小通风量的大小关系来描述IAQ。
2 00 2年,我国制定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中借鉴了国外相关标准,不但涵盖了19项相关检测指标客观评价内容,还首次采用国际上对室内空气质量可感受的定义,加人了“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味”主观感受与评价方式,与国际主流室内空气品质的观念相接轨,也标志着我国在室内环境质量的理念在加WT0后,开始融人世界上主流室内空气品质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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