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之城讯: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l8401--2010)中,对纺织品有害物质提出了强制性控制标准。本规范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新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l8401--2010)相对于GBl8401—2003来说,覆盖面更广,相关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更加严格,比如在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清单中首次将4一氨基偶氮苯列入其中。
1.产品的分类
(1)产品分为3类:A类:婴幼儿用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2)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根据最终用途归类。
2.产品技术要求
(1)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2)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l00cm及以F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司作为婴幼儿纺织严品。
3.试验方法
(1)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2912.1执行。
(2)pH值的测定按GB/T7573执行。
(3)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5713执行。
(4)耐酸碱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GB/T3922执行。
(5)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3920执行。
(6)耐唾液色牢度的测定按照GB/Tl8886执行。
(7)异味的检测采用嗅觉法,操作者应是经过训练和考核的专业人员。
样品开封后,立即进行该项目的检测。检测应在洁净的无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操作者洗净双手后戴手套,双手拿起试样靠近鼻腔,仔细嗅闻试样所带有的气味,如检测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汽油、煤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中的一种或几种,则判为“有异味”,并记录异味类别。否则判为“无异味"。
应有2人独立评判,并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如2人检测结果不一致,则增加l人检测,最终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
(8)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l7592和GB/T23344执行。
注:一般先按GB/Tl7592检测,当检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T23344检测。
4.检验规则
(1)从每批产品中按品种、颜色随机抽取有代表性样品,每个品种和每个颜色抽取l个样品。
(2)布匹至少距布端2m取样,样品尺寸为长度不小于0.5m的整幅宽;服装或制品的取样数量应满足试验需要。
(3)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相关试验的取样方法参见《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l8401--2010)附录D的取样说明。
(4)根据产品类型(安全要求类别)对照表评定,如果样品测试结果全部符合表的要求(含有2种及以上组件的产品,每种组件均符合表的要求),则该样品的基本安全性能能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对直接接触皮肤类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l%的小型组件可不要求。
(5)如果抽取样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样品,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合格。
5.实施监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技术规范。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纺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4)本技术规范如涉及产品认证等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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