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之城讯:答:(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报告。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部门(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300--2013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进度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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