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产业|消费进入平台区 靠什么化解产能过剩?

   更新日期:2017-09-04     来源:建材之家    作者:建材之城    浏览:50    评论:0    
核心提示:2014年,钢铁行业发生的最重要的变化,就是钢材消费进入平台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我国粗钢产量同比增长0.89%,但粗钢表观消费量同比下降3.4%,即使考虑钢材贸易商以及下游用户库存下降,粗钢实际消费量也是同比持平或略有下降。由此可见,钢材消费进入平台区的特征十分明显。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305家钢铁企业名单进行计算,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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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之城讯:2014年,钢铁行业发生的最重要的变化,就是钢材消费进入平台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年,我国粗钢产量同比增长0.89%,但粗钢表观消费量同比下降3.4%,即使考虑钢材贸易商以及下游用户库存下降,粗钢实际消费量也是同比持平或略有下降。由此可见,钢材消费进入平台区的特征十分明显。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305家钢铁企业名单进行计算,涉及炼钢产能11.48亿吨。2014年全年,我国粗钢产量为8.23亿吨,产能利用率为71.7%。如果考虑纳入规范条件管理的钢铁企业占我国钢铁总产能的90%左右,那么全国炼钢产能在12.76亿吨左右,照此计算的产能利用率仅为64.5%。从化解产能过剩的角度来看,钢材消费进入平台区,从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我国钢铁行业的产能过剩,已经开始由阶段性、结构性过剩,转变为长期全面过剩。这将使钢铁行业面临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工作更加复杂、更加困难,也是思考未来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一个新的出发点。

当前,钢铁等行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工作实际上是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总思路进行的。但是,随着钢铁行业的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这“四个一批”中的部分工作变得越来越难。我们有必要在当前条件下重新评估化解过剩产能各项措施的效果,寻找落实“四个一批”总思路的新的突破口。

“消化一批、淘汰一批、整合一批”难度加大

首先是钢铁需求增长停滞,将使依靠需求拉动“消化一批”的效果大打折扣。

无论是国民经济中第二产业增速和占比的下降,还是单位投资的钢材消费强度持续下降,都表明了依靠传统的基建投资、房地产投资、工业投资来消化钢铁产能的思路已不再适用。甚至于依靠最终消费增长拉动的汽车、家电等行业的增长速度也已经明显趋缓。“消化一批”过剩产能最大的难处在于钢材消费的增长速度已经先于钢铁产能和产量的增速出现了明显回落,而处于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无论是新型城镇化还是“一带一路”建设,都已经很难再创造出像过去那样消费巨量钢铁的经济增长点。

在这一背景下,“消化一批”的作用更多体现在调整不同品种之间相对过剩和结构性过剩方面,如何应对钢铁产能长期全面过剩的矛盾仍待破题。

其次是随着钢铁工业技术装备的升级,“淘汰一批”的空间也更加紧张,淘汰落后工作的难度正在进一步加大。

2014年12月份,在一次行业会议上,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副司长辛仁周曾表示:“现在看来,淘汰落后这项工作是越来越难了。”从最近几年淘汰落后工作的完成情况来看,在2014年之前,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数量逐年递减,反映出在钢铁企业中真正处于淘汰序列的工艺装备已经逐步减少。而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数量的增长,实际上包含了一些因市场倒逼,主动或被动退出的钢铁企业产能。

目前,淘汰落后工作面临的困难在于:其一,在装备指标约束作用减弱的情况下,能耗、排放等其他标准仍未完全确立起来,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其二,在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难以找到接续的经济增长点,导致地方政府的意愿出现松动和反复;第三,仍有少量落后产能并未浮出水面,仍处于监管盲点,而作为淘汰落后的主要负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并不拥有执法权。

因此整体上看,依靠淘汰落后“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的空间仍然存在,但是主要是作为市场倒逼作用的配套政策体现。

再其次,钢铁企业兼并重组仍未找到破题的突破口,依靠兼并重组“整合一批”虽有效果,但真正通过这一方式压减产能的难度较大。

2014年我国钢铁产业集中度进一步下降,粗钢产量排名前4的钢铁企业占全国粗钢产量的比重为18.9%,前10家占比为35.4%,从2011年开始已经连续3年下降。最近两年,我国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动静较小,且主要集中在中小钢铁企业抱团取暖应对市场危机的主题上,如云南、四川、山西、广东、河北等地的民营钢铁企业纷纷在不同领域尝试联合,有的实现了真正意义上以资产为纽带的实质性重组,有的从销售领域的联合开始倒逼生产的协调和合作。但大规模的、对市场竞争格局有明显影响的破题性重组并未出现。而且,从重组的效果来看,真正在兼并重组之后通过压减低效产能优化自身产能结构,从而进一步实现产能总量下降的案例还不多。

因此,在短期内进行的联合重组,其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意义要远大于其对化解过剩产能的促进作用。

“转移一批”仍然值得期待

在“四个一批”当中,目前对于化解产能过剩起到作用最为明显的是通过出口或海外建厂“转移一批”过剩产能。

2014年,我国出口钢材9378万吨,同比大幅增长50.5%,且大幅超过2007年6265万吨,达到历史最高水平。钢材出口量的大幅增长,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钢铁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综合竞争力的显著增强,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在国内产能严重过剩的压力之下,钢铁企业对于出口这个产能释放通道的高度依赖。

然而,出口的大幅增长并非长久之计。从2015年1月1日起,国家已经取消了4个税号下的含硼钢出口退税,不鼓励低附加值钢材产品出口的导向非常明显。在此背景下,如果钢铁行业形成对依靠出口化解产能过剩的依赖,一旦国际市场出现较大震荡或国家政策再次调整,很有可能使出口钢材回流国内市场,反而造成国内市场产能过剩的进一步加剧,起到相反的效果。

在海外建厂方面,近年来,国内钢铁企业屡屡在海外买矿、建厂,但是,这些新建的钢厂大多是在当地新建生产设备、大量雇佣当地员工进行生产的。从实际效果来讲,这种方式可以实现钢铁企业的海外布局和扩张,但是无法对国内过剩的粗钢产能形成替代,无法缓解国内的供应压力,也难以疏解因国内钢铁企业停产、减产引发的职工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

然而,依靠出口和海外建厂转移一批过剩产能仍然是值得期待的。尤其是在我国提出“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之后,其给产能过剩行业带来的战略迂回空间是不容忽视的。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提出的,产能过剩行业,如钢材、水泥、平板玻璃等可以跟随国家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转移到基础设施较差的发展中国家去,利用当地巨大的市场需求,把产能过剩行业中已经固化的产能变成新的投资。而河北省已经率先出台了《关于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促进我省开放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钢铁等产能相对过剩、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建设一批生产基地,带动装备、技术、资本和劳务输出。

与此同时,“一带一路”战略给装备制造、汽车等钢铁下游行业带来的出口机会也将有效拉动钢材的间接出口,成为消化过剩产能的新空间。

未来需要实实在在的产能压减

综合来看,在钢铁需求进入平台区后,钢铁行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工作重点,将逐渐从疏导、消化过剩产能转向促进过剩产能退出市场。

2014年,海鑫钢铁的破产重组打开了钢铁行业依靠市场手段化解产能过剩的窗口。

钢铁业依靠市场手段化解产能过剩迎来窗口期的主要表现,是多家中小钢铁企业因长期亏损或周转不利,导致资金链断裂,并出现债务违约等情况,被迫停产,进入下一步的重组、整顿或破产程序。2014年,海鑫钢铁、西林钢铁、川威钢铁、申特钢铁等中型钢铁企业先后遭遇危机,一度停产或减产,还有更多名不见经传的小民营钢铁企业的生存状况更加艰难,大中型钢铁企业所面临的资金压力也更加突出。到2015年1月份,由于钢材价格大幅下跌,很多民营钢铁企业由过去的尚能盈利转变为出现大规模亏损,停产、减产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这一情况表明,在持续多年微利经营的背景下,多数钢铁企业过去积累的资金已经大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而在银行和社会资本开始逐渐从盈利能力较低的钢铁行业抽出之后,部分中小企业已经失去了自己造血的能力,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只剩退出市场这一条路可走。一场源于产能过剩,积累于市场低迷,爆发于资金链断裂的钢铁企业生存危机已经在全行业蔓延。

窗口期已现,但钢铁行业仍未做好抓住这一机遇的准备。出现危机的企业最明显的出路就是退出行业。但地方政府出于各种考虑,往往第一选择是聚集力量救助企业,第二选择是兼并重组寻找接手方,第三选择才是由其退出市场。2014年出现危机的钢铁企业,或者在省政府的协调和自救中仍然艰难地维持着运营,或者走上了破产重组的道路。对于企业自身而言,市场主体要么没有退出市场,要么在原来的市场主体退出之后,由新的市场主体接管,产能仍然得到保留。只有一部分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真正做到了产能的退出(如河北省“周日行动”中拆除的企业),在这个过程中,甚至出现了一些小钢铁企业希望退出,但地方政府要求“再坚持坚持”的不合理现象。

因此,在当前依靠市场手段化解过剩产能的时间窗口已经打开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将市场倒逼下产生的市场主体退出意愿转变为实实在在的产能压减。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仍然需要加速建立起一系列的规则体系和配套措施:一是要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业退出市场的可行通道;二是加快研究建立和做好在相关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的人员安置等社会托底工作,使企业在退出时免去后顾之忧;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化解产能过剩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绩观引导,建立过剩产能退出的财政补贴和奖励机制,将各个利益相关方压减过剩产能的损失控制在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四是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资源要素价格、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使不适应行业竞争要求的市场主体进一步加强退出市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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