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之家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刚刚过去,据国内知名的装修快车曝光台统计,3.15期间,短短几天该平台就收到了数十起装修投诉案例,说明在装修过程中还是很容易发生纠纷的。下面选取其中一个投诉案例进行分析,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
【案例概述】
近日,网友郑先生在装修快车曝光台上发帖投诉称,自己在去年11月份委托成都某装修公司装修房子,预交了2万元的装修定金,当时商家承诺在一周内出设计方案,而且是包满意的。可是设计方案出来后,郑先生并不满意,几经修改设计方案也未能谈拢。郑先生便要求退定金。岂料,装修公司以自己多次修改设计方案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为由,拒绝退款。无奈之下,郑先生遂投诉到装修快车曝光台,希望能全额退回装修定金。
【事件进展】
在接到该投诉后,装修快车曝光台马上跟进,对郑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分析出事件中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郑先生未与装修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写了一个简单的收据,收据上对装修定金也没有明确说明,只是写了“提供设计方案后,一周内不满意的可以全额退还”。这无疑增加了事件的复杂性。
郑先生开始不满意设计方案,装修公司承诺将进行修改至郑先生满意为止,郑先生并未拒绝。郑先生的态度导致了装修公司认为该设计方案还是可以补救的,于是又请了总部的设计师进行了多次修改,期间也曾多次征询郑先生的意见,耗时一个多月,最终双方在个别细节、报价上还是不能达成一致,郑先生最终要求退款。
深入了解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后,装修快车曝光台的工作人员耐心地与双方进行了沟通。郑先生认为,装修公司只是设计、修改了几次设计方案,并没有开始装修,理应全额退款;而装修公司方面则认为,公司几次修改设计方案耗费了大量的人力与时间,定金不能退。经过工作人员多次与双方协商,最终考虑实际情况,双方都做出了让步,最终该装修公司同意,在扣除人工费、成本费的基础上,退回郑先生18000元,设计方案归郑先生所有。
【律师解析】
上述案例中,虽然商家在收据上写明收的是“装修定金”,但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而且,依照《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案例中的装修公司没有以合同书或其它有形的形式约定,仅在收据上面标注“装修定金”,缺少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基本内容,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要件,因此郑先生交付的2万元不应属于定金范畴。但是在装修快车曝光台的调解下,装修公司还是做出了较大的让步,给了郑先生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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