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不得向购房人变相收取预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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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10-27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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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其中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不得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VIP入会基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严格执行预售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督促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从事代理销售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定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预售商品房项目不得使用一般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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